据新华社电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大化县法院7月16日对2012年初发生在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11名责任人做出一审判决。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对2名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负直接责任的环境监察官员做出一审判决。
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对龙江镉污染事件责任污染源污染之一的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一审判决。判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兼金河公司冶化厂厂长覃乃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余阳先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环管理部原经理罗传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对龙江镉污染事件责任污染源企业之一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相关负责人共7人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河池市大化县法院对河池市环保局分管环境监察等工作的原副局长曾觉发做出一审判决。曾觉发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12年1月15日,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发生严重的镉污染事件,镉浓度一度超标80倍,使沿江居民和下游柳州市百万居民的饮水受到威胁。
此外,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16日对2名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负直接责任的环境监察官员做出一审判决。2人因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原标题:广西河池龙江镉污染事件13名责任人被判刑)